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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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乡县市监罚字(2020)52号 |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你单位开发销售的新永基教育城科教人才公寓一期项目商品房过程中不执行政府定价,重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有线电视和天然气配套费合计589860元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订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捌万玖仟捌佰陆拾元整;2.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伍拾捌万玖仟捌佰陆拾元整;合计罚没:壹佰壹拾柒万玖仟柒佰贰拾元整(小写:117972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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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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