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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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牛怀国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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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225执保132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牛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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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9 |
2 |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赖树宁等邱春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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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06民初293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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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10-11 |
3 |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红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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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225民初396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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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8 |
4 |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姜丽红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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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225执保148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姜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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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16 |
5 |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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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225执保147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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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05 |
6 |
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国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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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225执62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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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02 |
7 |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孙红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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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225执183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孙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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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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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敬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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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225民初44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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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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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焕娣、莫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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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81民初25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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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19 |
10 |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岳志云、何晓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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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81民初25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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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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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琼0108执2178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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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执21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信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娇梨 李仰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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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执2178号之一李仰锋、李娇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信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仰锋、李娇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0108执2178号执行裁定书、(2022)琼0108执2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2022)琼0108执2178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仰锋名下价值13000元的财产。(2022)琼0108执2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仰锋名下价值13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2022)琼0108执217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信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仰锋、李娇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仰锋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500元案款,并缴纳本案执行费57.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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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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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 0271 民初 190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甘久贞 黄海艳 林剑辉 桂丹 林孔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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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9025号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孔江、甘久贞、林剑辉、桂丹、黄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19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孔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甘久贞、林剑辉、桂丹、黄海艳对被告林孔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崖城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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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3 |
(2022)琼0108执1923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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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执19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信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征 赵会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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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执1923号赵会娟、王志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信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会娟、王志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0108执19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赵会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9872.15元,并支付利息(另计);二、王志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32.63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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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4 |
(2022)琼0108执2178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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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执21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信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娇梨 李仰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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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执2178号李娇梨、李仰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信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娇梨、李仰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0108执21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李仰锋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9343.89元,并支付利息(另计);二、李娇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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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5 |
(2021)琼0108民初1656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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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65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旷雪枚借贷 罗文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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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6568号罗文革、旷雪枚: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文革、旷雪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琼0108民初16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文革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海南信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532.88元及利息3957.2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7日起的利息(含罚息)以贷款本金8532.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止);二、被告旷雪枚对第一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元(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海南信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罗文革负担,被告旷雪枚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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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6 |
(2021)琼0108民初648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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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64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梅振华 周淑英 贺安 蔡小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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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6489号蔡小姬、贺安、周淑英、梅振华: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小姬、贺安、周淑英、梅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琼0108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小姬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海南信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4297.17元及利息23719.16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02月20日。2021年2月21日起的利息(含罚息)以贷款本金44297.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止);二、被告贺安、被告周淑英、被告梅振华对第一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贺安、被告周淑英、被告梅振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蔡小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41元(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海南信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蔡小姬负担,被告贺安、被告周淑英、被告梅振华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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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7 |
(2021)琼0108执7000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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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70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劳爱香 洪仿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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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7000号之一洪仿源、劳爱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琼0108执700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你们价值10000元的财产。再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琼0108执7000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决定书及限消消费令载明:本院依法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两年。并且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最后,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琼0108执7000号之一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向本院缴纳诉讼费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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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8 |
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小丽、郭炳松、郭修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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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03民初22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炳松 郭修后借款合同 谭小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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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9003民初2272号郭修后(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206216612)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小丽、郭炳松、郭修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03民初227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9点在儋州市人民法院雅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儋州市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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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9 |
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杨梅、谭小平、符赞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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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03民初22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杨梅 谭小平 符赞贤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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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9003民初2290号张杨梅(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607246880)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杨梅、谭小平、符赞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03民初229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9点半在儋州市人民法院雅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儋州市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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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10 |
(2021)琼0108民初9810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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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98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佳 陈用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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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9810号陈用善、黄佳:本院受理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用善、黄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陈用善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144.19元,拖欠的利息355.18元,本息合计7499.3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止,期后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21.75%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黄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保全责任险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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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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