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山市小榄镇雅恒五金工艺厂、江门市恒盛丰五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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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雅恒五金工艺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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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江门市恒盛丰五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李运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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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江门市恒盛丰五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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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中山市小榄镇雅恒五金工艺厂、江门市恒盛丰五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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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雅恒五金工艺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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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江门市新会区携创企业安全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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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携创企业安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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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东莞市润鑫压铸材料有限公司与李运生、江门市恒盛丰五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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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东莞市润鑫压铸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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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中山市小榄镇雅恒五金工艺厂与江门市恒盛丰五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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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雅恒五金工艺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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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江门市志腾电器有限公司与李运生、江门市恒盛丰五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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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志腾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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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黄齐爱、江门市恒盛丰五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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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齐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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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705执685号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9 | 详情 |
| 2 | (2021)粤2072执147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2072民初168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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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6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东升镇立品煤炭经营部 被告- 李运生 江门市恒盛丰五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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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6801号江门市恒盛丰五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李运生:本院原告中山市东升镇立品煤炭经营部与被告江门市恒盛丰五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李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16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恒盛丰五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立品煤炭经营部支付货款1776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763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运生对被告江门市恒盛丰五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立品煤炭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2元(该款原告中山市东升镇立品煤炭经营部已预付),由被告江门市恒盛丰五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李运生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立品煤炭经营部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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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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