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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阁瑞城市

    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罗免镇者北村委会小者北村罗免镇政府院内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尹赛芬与魏占国、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3民初962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尹赛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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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1-02-0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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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962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尹赛芬 被告- 魏占国 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9626号原告尹赛芬诉被告魏占国,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由被告一聘请在盘龙区盛唐城⑵地块建设项目工地提供拆除房屋模具的工作,工资按照工作天数计算,2020年3月28日下午17时左右,因工地脚手架链接断裂脱落,原告从脚手架上摔落,摔伤左肩部。后由被告一送至最近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医院就医,初步诊疗后送至昆明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费用由被告一主动缴纳承担。住院期间,经查,原告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4天。遵医嘱出院后在家休息数月,定期复查,经云南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本次侵权事件受伤后经依法评估,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期医疗费用1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原告损失为:住院医疗费:28592.43元,护理费13056.33元,参照《关于印发202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均平均工资79426元标准计算,营养费5400元元,误工费30258.41元,参照《关于印发2020X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均平均工资计算,后续治疗费鉴定费800元,三期鉴定费790元,伤情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后续医疗费11000元。合计:64304,74元(已扣除被告一垫付费用)。经查,被告一承接了盘龙区盛唐城⑵地块建设项目的部分劳务,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云南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被告应当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本案发生项目的工地形式上设立了进门门禁和值班人员看守,未对入场人员进行身份核实,本案中,在未核实被告一带入人员包括原告是否缴纳意外险、进场人员是否符合进场工作条件的情况下,就放任被告一带原告进入施工场地施工,未尽到严谨的安全事故防范义务。其次,原告在正常工作过程中,施工场地的脚手架链接断裂脱落,三被告均应当对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未尽到对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义务,直接引发了本案侵权事故的发生,应当由被告一对本事故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由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受伤严重导致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险些致残,造成了轻伤二级的伤情,原告在本次侵权事件中受到严重精神创伤,住院期间原告丈夫、弟弟从异地看望照顾,出院后由原告丈夫全天候护理原告生活起居。原告因本次侵权事件数月不能上班工作,丧失经济来源,急需该笔赔偿维持生计、保证后续治疗以及恢复身体健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64304,74元(已扣除被告垫付费用);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三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2月27日上午11:00分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8202)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0-10-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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