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志成冠军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工业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73民特2995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01-08 2021-04-20
    2

    赫芝特电气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5民初8664号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赫芝特电气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08
    3

    山东裴森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鲁16民终5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山东裴森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1 2020-04-16
    4

    江西华唯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赣09民终15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西华唯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6 2019-10-30
    5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裴森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鲁1691民初11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8-15 2020-04-16
    6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裴森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3民初157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裴森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8-05-28 2018-07-04
    7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广某、山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3执保34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山某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7-12-28 2019-06-04
    8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收起

    ... 展开
    - - -
    10

    赫芝特电气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赫芝特电气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11民初2449号起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311民初2449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11民初2449号王宁:原告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11民初244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2020)深国仲裁5340号裁决书中裁决深圳市约克电源有限公司对原告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诉讼责任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2日10时0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光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李冰萤电话:0755-88212207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同惠路289号恒泰裕创新园2号楼光明法院9楼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2-05-25
    2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311民初2449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王宁李冰萤 被告- 王宁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11民初2449号 王宁: 原告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11民初244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2020)深国仲裁5340号裁决书中裁决深圳市约克电源有限公司对原告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诉讼责任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2日10时0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光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李冰萤 电话:0755-88212207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同惠路289号恒泰裕创新园2号楼光明法院9楼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2-05-25
    3

    (2021)粤03执36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执368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约克电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688号深圳市约克电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34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6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1-05-31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