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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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和创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盛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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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和创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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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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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6278号之一应诉公告【东莞市盛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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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和创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盛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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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278号之一东莞市盛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和创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盛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东莞市盛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10800元给原告深圳市和创信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盛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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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2 |
(2020)粤1972民初6278号应诉公告【东莞市盛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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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和创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盛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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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278号东莞市盛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和创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盛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深圳市和创信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9月11日9时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第三审判庭(长安镇莲湖路55号新安居委会内)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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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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