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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北路1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2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湛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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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执519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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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5-27 2021-06-07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与陈嘉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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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59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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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1-06 2021-02-24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萧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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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执1186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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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1-03-30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林雷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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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执保3883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林雷雨执行实施类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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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1-03-25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刘带琼、蔡志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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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执保3882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刘带琼
    蔡志文执行实施类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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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1-03-25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陈嘉滢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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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59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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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0-11-03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佛山市星之彩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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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执11411号之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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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8-20 2020-09-11
    8

    张成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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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18991号 借记卡纠纷

    原告-张成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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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11-06 2018-11-19
    9

    高阳与梁建星、廖意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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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4991号 合同纠纷

    原告-高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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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8-06-07 2018-08-02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与吴哲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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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执7255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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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12-18 2018-06-22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粤0606民初131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被告- 张秀英 卢天圣 何海燕 佛山市顺德区强民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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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4-10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被告- 吴哲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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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29
    3 (2016)粤0606民初30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被告- 梁海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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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6-10-2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催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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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催9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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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申请人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商业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0010006227343109;金额:154369.17元;付款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收款人: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10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2月2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粤0606民催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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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2

    (2020)粤0606民催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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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催37号 -

    当事人- 中山美亚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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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山美亚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申请人中山美亚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商业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0010006227341010;金额:34275.01元;付款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山美亚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3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7月27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粤0606民催3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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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3

    (2020)粤0606民初64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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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64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被告- 湛明星 林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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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明星、林爱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诉被告湛明星、林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确认:一、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住房字佛山分行勒流支行2016年03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于2020年1月17日到期;二、被告湛明星、林爱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借款本金650407.82元、利息13119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计算:罚息以650407.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68%自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131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68%自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就其享有的本案债权有权以被告湛明星、林爱珍名下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龙眼村委会伦桂路1号博澳城7区3座2201房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登记的顺序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0435.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湛明星、林爱珍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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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5
    4

    (2020)粤0606民催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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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催10号 -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百富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石坎恒运电器厂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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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百富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百富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商业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0010006227340335;金额:35535.28元;出票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石坎恒运电器厂;付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出票日期:2019年12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4月20日;被背书人:清远市清新区百富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粤0606民催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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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6
    5

    (2020)粤0606民初64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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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64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被告- 湛明星 林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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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明星、林爱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诉被告湛明星、林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3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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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4
    6

    (2016)粤0606民初131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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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6民初131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被告- 张秀英 卢天圣 何海燕 佛山市顺德区强民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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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秀英、卢天圣、何海燕、佛山市顺德区强民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与被告张秀英、卢天圣、何海燕、佛山市顺德区强民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6民初131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海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清偿贷款本金377422.04元、利息、罚息以及复利合共81896.85元(上述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6月21日,此后利息及罚息合共的计算方式:以377422.0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3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律师费29965.94元;二、被告张秀英、卢天圣在继承卢磊明遗产的范围内对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债权范围内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大晚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住宅新村房产(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2016965号)依法处理所得价款(拍卖、变卖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对第三项判项的内容实现债权仍无法清偿第一项判项的内容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强民电器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1605.69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何海燕、张秀英、卢天圣、佛山市顺德区强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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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0
    7

    (2017)粤06民终17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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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终17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被上诉人- 吴哲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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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终1717号吴哲宇: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吴哲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终1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8.82元,由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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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9
    8

    (2016)粤0606民初263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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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6民初26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卢展鸿 刘炳添 伍雪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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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卢展鸿、刘炳添、伍雪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卢展鸿、刘炳添、伍雪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2016)粤0606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返还贷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20%计算,同时扣减2015年12月23日支付的利息31000元、2016年1月8日支付的利息9231元;罚息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20%×150%计算,利率每6个月调整1次;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20%×150%计算复利,利率每6个月调整1次);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返还贷款本金7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20%计算,同时扣减2015年12月23日支付的利息35000元、2016年1月8日支付的利息10769元;罚息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20%×150%计算,利率每6个月调整1次;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20%×150%计算复利,利率每6个月调整1次);三、被告卢展鸿、刘炳添、伍雪结在2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展鸿、刘炳添、伍雪结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巴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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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1
    9

    (2016)粤0606民初131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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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6民初131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被告- 张秀英 卢天圣 何海燕 佛山市顺德区强民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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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秀英、卢天圣、何海燕、佛山市顺德区强民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与被告张秀英、卢天圣、何海燕、佛山市顺德区强民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0606民初1311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四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77422.04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6月21日为81896.85元,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B:[经营]字[佛山分]行[勒流]支行[2012]年[004]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9965.94元;三、确认原告对卢磊明与被告陈海燕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大晚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住宅新村(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2016965号)的房屋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胡柔燕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黎彩德担任记录,于2017年3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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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2
    10

    (2016)粤0606民初30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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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6民初30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 被告- 梁海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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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海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与被告梁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6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副本。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与被告梁海全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梁海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95864.0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为2734.06元,从2016年3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95864.0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488%计算);三、被告梁海全逾期不还,将抵押物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扁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华路10号北金碧豪庭(一期)314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4095179号)依法处理(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被告梁海全的上述欠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有权向被告梁海全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2.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负担82.44元,被告梁海全负担576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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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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