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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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明华等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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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7执4903号 | - |
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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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08 |
2 |
泉州昊博石材有限公司等与陈淑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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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终225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泉州昊博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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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8 |
3 |
方向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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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9执1442号之二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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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10-01 |
4 |
方向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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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9执1442号 | - |
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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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30 |
5 |
王长在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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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执40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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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10-01 |
6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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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6306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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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16 |
7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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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6306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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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13 |
8 |
王思思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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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执3588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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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13 |
9 |
李静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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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3执异455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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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09 |
10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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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6307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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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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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锦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向东、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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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执异15号 | - |
当事人- 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锦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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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锦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向东、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北京锦玉盛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2021)赣01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联系人:李国兴联系电话0791-88162707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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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2 |
北京吾道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向东、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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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执异5号 | - |
当事人- 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吾道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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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吾道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向东、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北京吾道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2021)赣0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联系人:李国兴联系电话0791-88162707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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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3 |
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和郭向东财产保全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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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异213号 | - |
原告-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和实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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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向东: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和郭向东财产保全一案中,查封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棕榈滩花园二区62号楼-2全部房屋。异议人和实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查封上述案涉房屋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20)赣01执异2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和实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执异213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文书经过60天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人:李国兴电话:0791-881627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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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4 |
执行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和郭向东财产保全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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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异224号 | - |
原告-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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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向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和郭向东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孔卫红对查封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棕榈滩花园二区16号楼-2至3层的房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20)赣01执异2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北京市顺义区棕榈滩花园二区16号楼-2至3层全部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执异224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文书经过60天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人:李国兴电话:0791-881627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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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5 |
执行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和郭向东财产保全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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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异246号 | - |
原告-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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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向东: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和郭向东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丁玮对房屋查封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20)赣01执异2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北京市顺义区棕榈滩花园二区63号楼-2至3层全部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执异246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文书经过60天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人:李国兴电话:0791-881627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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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6 |
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郭向东财产保全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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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异214号 | - |
当事人- 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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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郭向东: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郭向东财产保全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或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执异21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吴法官联系电话:0791-88162751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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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7 |
(2020)冀1003民初3143号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骆晓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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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3民初31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骆晓蕾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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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晓蕾:本院受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骆晓蕾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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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8 |
(2020)冀1003民初2376号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慧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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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3民初23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慧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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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儒:本院受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慧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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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9 |
(2020)冀1003民初3132号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尚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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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3民初31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尚丽娟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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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尚丽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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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10 |
(2020)冀1003民初3144号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齐阳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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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3民初31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齐阳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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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阳阳:本院受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齐阳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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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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