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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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长顺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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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长顺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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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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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2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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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20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长顺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常兴五金店 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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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0209号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常兴五金店、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江苏长顺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常兴五金店、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020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建深圳市海吉星农业物流园项目工程余款707888元,及延迟支付利息286694元(利息从2012年1月暂计算至起诉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合计994583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2月16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六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钟思苑电话:0755-895522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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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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