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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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008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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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00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大涌镇嘉兴制衣洗水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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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大涌镇嘉兴制衣洗水厂诉刘振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谭俏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露珊,刘安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罗丹薇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刘振波向原告中山市大涌镇嘉兴制衣洗水厂返还垫付款16822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垫付款168223.4元为基数,从原告中山市大涌镇嘉兴制衣洗水厂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刘振波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中山市大涌镇嘉兴制衣洗水厂对被被告刘振波名下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刘振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168223.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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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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