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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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10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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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10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潘俊明 被告-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爱梯物联网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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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1047号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潘俊明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爱梯物联网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俊明回购价款10万元及延期支付回购价款的相应租金收益合计425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的预期年化租金收益率8.5%计算的第二期收益2125元、第三期收益2125元);二、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潘俊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85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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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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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10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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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10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潘俊明 被告- 深圳爱梯物联网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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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6民初1047号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俊明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爱梯物联网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潘俊明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之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协议;2.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100000元整;3.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剩余应收账款收益/租金4250元(第二期2125,第三期2125元);4.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清偿连带责任;5.被告深圳爱梯物联网控股有限公司代位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潘俊明支付上述租金4250元及回购租赁物款10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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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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