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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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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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执259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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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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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与麦银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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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2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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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2-21 | 202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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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与伍惠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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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2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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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2-19 | 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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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与周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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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2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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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1-22 | 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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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与肖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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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2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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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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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黎有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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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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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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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209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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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20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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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诉中山市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2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管理费6000元,并分别从2018年6月16日(2000元)、2019年6月16日(2000元)、2020年6月16日(2000元)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二、被告中山市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支付设备电费4079.9元。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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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
2 |
(2021)粤2072民初205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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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054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被告- 林树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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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0541号林树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与被告林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65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37.58元(物业服务费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每月221元计暂至2021年9月,违约金自2020年10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21年9月;最终以实际执行时所欠管理费及违约金为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日10时2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7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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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
3 |
(2021)粤2072民初36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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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36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被告- 孙权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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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3674号孙权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与被告孙权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权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469.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应付的物业服务费为计算基数,自每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预交),由被告孙权祥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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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4 |
(2021)粤2072民初668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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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66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被告- 钟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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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6681号之一钟健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与被告钟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健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44.388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付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自每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2020年11月31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预交),由被告钟健生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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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5 |
(2021)粤2071民初2209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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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20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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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诉中山市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2209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国荣,吴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蔡家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支付在森美时代花园安装速递易24小时便民自助服务系统(简称“速递易”)的合作管理费用6000元及违约金521.76元(违约金计算方式:根据每次费用应支付时间的银行活期利率计算)和设备电费2709.3元,合计9231.06元。二、被告中山市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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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6 |
(2021)粤2072民初36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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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36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被告- 孙权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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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3674号孙权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与被告孙权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367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1470元及违约金198.45元(物业服务费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每月147元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违约金自2020年4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21年1月;以上合计:1668.45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1)粤2072民初36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孙权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梁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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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7 |
(2021)粤2072民初66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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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66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被告- 钟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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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6681号钟健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与被告钟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668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846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32.28元(物业服务费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每月142元计暂至2020年11月5日,违约金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20年1L月;最终以实际执行时所欠管理费及违约金为准);以上合计:2178.2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1)粤2072民初6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钟健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黄俊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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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8 |
(2020)粤2072民初145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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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456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 被告- 杨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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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568号杨晓: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与被告杨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14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支付2019年10月6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基数和期限:以每月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物业费(每月的物业费为244元)为基数自当月6日起计付至2020年9月1日止;计付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升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晓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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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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