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杭州萧山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萧山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王立权、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王立权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钱雅红、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钱雅红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绍兴市光尚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光尚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绍兴法罗绣品服饰有限公司、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绍兴法罗绣品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浙0602执5444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09 | 详情 |
2 | (2021)浙0602执4415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7 | 详情 |
3 | (2021)浙0602执3563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0 | 详情 |
4 | (2021)浙0602执3418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1 | 详情 |
5 | (2021)浙0602执2613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5 | 详情 |
6 | (2021)豫0522执129号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7 | (2020)沪0120执4612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3 | 详情 |
8 | (2020)浙0109执3315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5 | 详情 |
9 | (2020)浙0402执679号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5 | 详情 |
10 | (2019)浙0421执2828号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浙0602民初4899号原告绍兴法罗绣品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傅月娟、姚仁祥追偿权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602民初48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绍兴法罗绣品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傅月娟 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 姚仁祥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傅月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8****252X)、姚仁祥(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2****2515):。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法罗绣品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傅月娟、姚仁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绍兴法罗绣品服饰有限公司代偿款合计人民币89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姚仁祥、傅月娟对上述款项承担各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00元,由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姚仁祥、傅月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9-24 |
2 |
(2021)浙0602民初5581号原告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傅月娟、姚仁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602民初55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傅月娟 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 姚仁祥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傅月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8****252X)、姚仁祥(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2****251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傅月娟、姚仁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5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355331.4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傅月娟、姚仁祥对上述款项承担各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5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5658元,由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傅月娟、姚仁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9-24 |
3 |
(2021)浙0602民初5581号原告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姚仁祥、傅月娟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602民初55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 姚仁祥 傅月娟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姚仁祥(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2****2515)、傅月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8****252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姚仁祥、傅月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558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355331.41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一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6599.423元;三、判令被告二傅月娟、被告三姚仁祥对被告一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本金1355331.41元及利息和违约金406599.42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抱财产保生强用全国,以上合计金额1761930.83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蒋震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薛亚云、邵明珠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21-07-01 |
4 |
(2021)浙0602民初4899号原告绍兴法罗绣品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姚仁祥、傅月娟追偿权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602民初48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绍兴法罗绣品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 姚仁祥 傅月娟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姚仁祥(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2****2515)、傅月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8****252X):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法罗绣品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姚仁祥、傅月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489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款89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二、三共同对被告一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第1页共3页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蒋震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薛亚云、邵明珠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21-07-01 |
5 |
(2020)浙0602民初3348号原告廖文宝与被告阮张水等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602民初33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廖文宝 被告- 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 阮张水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阮张水(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7****2517):本院受理原告廖文宝诉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阮张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廖文宝货款人民币7929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阮张水对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阮张水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0-09-09 |
6 |
(2020)浙0602民初3348号原告廖文宝与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阮张水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602民初33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廖文宝 被告- 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 阮张水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阮张水(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7****2517):本院受理原告廖文宝与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阮张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33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79290元及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付利息;二、依法判决被告阮张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孙锡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邵明珠、人民陪审员娄校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20-06-13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