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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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舟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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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70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盛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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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10-02 |
2 |
杨红光、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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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411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杨红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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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10-02 |
3 |
彭玉树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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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民初130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彭玉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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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8-30 |
4 |
梁佳、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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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688号之一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梁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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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10-02 |
5 |
彭希、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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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413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彭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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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10-03 |
6 |
翁双利、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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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4128号 | - |
原告-翁双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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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10-03 |
7 |
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运营分公司等与张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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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1082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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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29 |
8 |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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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1082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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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29 |
9 |
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运营分公司等与李志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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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1082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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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29 |
10 |
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运营分公司等与袁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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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1090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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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9-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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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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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578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李云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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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5783号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15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李云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租车费人民币20929元;二、被告李云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由被告李云吴负担人民币456元,白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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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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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培彬、陈水娣与尤红雷、灵璧县灵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平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段传亚、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瑶、广州市宝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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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196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陈水娣 陈培彬 被上诉人- 王瑶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宝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尤红雷 段传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鹰潭市龙虎山平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灵璧县灵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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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1民终21965号王瑶:陈培彬、陈水娣与尤红雷、灵璧县灵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平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段传亚、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瑶、广州市宝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尤红雷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25日14时30分在第78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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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3 |
(2021)云0102民初28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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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287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龙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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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龙腾: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2875号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车辆,并承担因车辆逾期年检所产生的罚款:200元及罚分3分。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及相应损失共计:29369.26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三、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负责处理占用车辆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罚分、罚款事宜。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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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4 |
(2021)粤03民终14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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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49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奥莎特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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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97号夏东、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夏赞兵: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怡志、原审被告夏赞兵、夏东、胡增飞、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奥莎特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和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49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7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7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7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叶怡志73261.78元。四、驳回原告叶怡志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990元,由被上诉人叶怡志负担42元。被上诉人叶怡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4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962元,由原审被告夏东负担1410元、由原审被告胡增飞、深圳市龙腾优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05元,余款由被上诉人叶怡志负担。上述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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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5 |
(2021)粤0309民初13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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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30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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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306号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平诉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8日9时15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6月28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宇菲联系电话:0755-210506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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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6 |
(2021)粤0309民初13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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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300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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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300号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景伟诉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8日9时15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6月9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宇菲联系电话:0755-210506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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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7 |
(2021)粤0309民初12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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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29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罗昌伟 当事人- 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被告-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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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297号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昌伟诉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8日9时15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6月9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宇菲联系电话:0755-210506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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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8 |
(2021)粤0309民初13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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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301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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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301号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龙合新诉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8日9时15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6月9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宇菲联系电话:0755-210506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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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9 |
(2021)粤0309民初12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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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29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占祥忠 当事人- 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被告-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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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299号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占祥忠诉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8日9时15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6月9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宇菲联系电话:0755-210506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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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10 |
(2021)粤0309民初12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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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29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叶金言 当事人- 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被告-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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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298号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金言诉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8日9时15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6月9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宇菲联系电话:0755-210506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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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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