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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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樊曙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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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08民初24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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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30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张金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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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08民初138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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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7 | 2021-07-31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李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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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08民初144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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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30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位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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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08民初107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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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30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刘国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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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08民初96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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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30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冉老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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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08民初73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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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17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王彦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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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08民初96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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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21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李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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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08民初94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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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21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史记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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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08民初73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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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08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李泽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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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08民初84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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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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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608民初139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刘红花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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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08民初139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被告- 刘红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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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608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红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截至2020年1月14日透支本金21472.93元,透支利息3158.22元,违约金1247.34元,共计25878.49元。二、被告刘红花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日止的逾期透支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交纳223元,由被告刘红花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446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行西城支行,账号:101110311607。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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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2 |
(2020)冀0608民初111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吴兆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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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08民初11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被告- 张江民 吴兆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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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民: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你与吴兆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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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3 |
(2019)冀0608民初95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庞慧娟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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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8民初95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被告- 庞惠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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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惠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608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庞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截至2019年1月16日透支本金7538.90元,透支利息1493.53元,违约金347.10元,共计9379.53元。二、被告庞惠娟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日止的逾期透支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庞惠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行西城支行,账号:101110311607。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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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4 |
(2019)冀06民终532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李梦涵等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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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终5329号 | 信用卡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被上诉人- 赵宝元 李素芹 冯春先 刘梦炎 刘梦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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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模板----------------------------------------------------冯春先、刘梦炎、刘梦涵: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被上诉人赵宝元、李素芹、冯春先、刘梦炎、刘梦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6民终53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联系地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梁曙光联系电话:0312-310307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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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5 |
(2019)冀0608民初95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葛冀安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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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8民初95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被告- 葛冀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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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冀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608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冀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截至2019年1月16日的透支本金2937.49元、透支利息476.72元、违约金174.73元,共计3589.04元。二、被告葛冀安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日止的逾期透支利息。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九年十一月一日附:承办人吴玉纯电话17731205908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光明东街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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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6 |
(2019)冀0608民初95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庞慧娟信用卡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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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8民初95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被告- 庞慧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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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慧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608民初9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庞慧娟偿还清苑农行贷记卡透支本金7538.90元,透支利息1493.53元,违约金347.10元,共计9379.53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6日10时在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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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7 |
(2019)冀06民终532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李梦涵等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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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终5329号 | 信用卡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被上诉人- 赵宝元 李素芹 冯春先 刘梦炎 刘梦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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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模板----------------------------------------------------冯春先、刘梦炎、刘梦涵: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被上诉人赵宝元、李素芹、冯春先、刘梦炎、刘梦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6民终5329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2019年11月20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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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8 |
(2019)冀0608民初96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刘四平信用卡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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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8民初96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被告- 刘四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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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四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刘四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刘四平偿还清苑农行贷记卡透支本金8531.65元,透支利息799.52元,违约金558.48元,其他手续费149.28元,共计10038.93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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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9 |
(2019)冀0608民初96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白双江信用卡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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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8民初96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被告- 白双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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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双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白双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白双江偿还清苑农行贷记卡透支本金34646.23元,透支利息2536.07元,违约金1937.82元,其他手续费241.95元,共计39362.07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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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10 |
(2019)冀0608民初65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肖盼峰信用卡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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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8民初65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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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盼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诉你(2019)冀0608民初653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许继革联系电话:177312059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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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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