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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环城西路10号六楼(右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30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3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明持、潮州市源华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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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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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晓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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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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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黄岳喜、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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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上诉人-黄岳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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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巫童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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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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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巫童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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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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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实元、潮州市源华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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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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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明持、潮州市源华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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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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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实元、潮州市源华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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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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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刚、陈彦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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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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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利伟、江宝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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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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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巫童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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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8-01-23
    2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利伟 江宝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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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7-05-24
    3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刚 陈彦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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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7-03-28
    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利伟 江宝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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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7-01-19
    5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刚 陈彦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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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6-11-08
    6 (2016)粤51民终345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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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1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送达2021粤5102民初313号退出诉讼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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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5102民初31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富盛酒类贸易有限公司 方思炫 方子天 潮州市潮安区金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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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潮州市潮安区金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2021)粤5102民初313号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子天、方思炫、潮州市潮安区金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潮州市富盛酒类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起诉期间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照准。现特通知你公司退出本案的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退出诉讼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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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2

    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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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5102民初24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焕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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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陈焕林: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焕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二、被告陈焕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陈焕林负担2540元。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向本院预交,被告陈焕林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二0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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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8
    3

    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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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5102民初137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巧云 林瑞宏 潮州市宏智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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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林瑞宏、潮州市宏智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巧云、林瑞宏、潮州市宏智鞋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巧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付);二、被告黄巧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3000元;三、被告林瑞宏、潮州市宏智鞋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黄巧云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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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0
    4

    (2018)粤5102民初13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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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5102民初137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巧云 林瑞宏 潮州市宏智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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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林瑞宏、潮州市宏智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巧云、林瑞宏、潮州市宏智鞋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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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2
    5

    (2017)粤5102民初142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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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5102民初142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巫童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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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巫童恩: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巫童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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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3
    6

    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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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5102民初5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利伟 江宝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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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林利伟、江宝丹: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利伟、江宝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林利伟、江宝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5‰计付);二、被告林利伟、江宝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85元;三、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34元,由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林利伟、江宝丹负担8184元。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已预交,被告林利伟、江宝丹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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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24
    7

    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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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5102民初5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刚 陈彦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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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杨建刚、陈彦青: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刚、陈彦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建刚、陈彦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的利率总和按月利率12.15‰计付);二、被告杨建刚、陈彦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960元;三、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90元,由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杨建刚、陈彦青负担4340元。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已预交,被告杨建刚、陈彦青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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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8
    8

    (2016)粤5102民初57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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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5102民初5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利伟 江宝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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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林利伟、江宝丹: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利伟、江宝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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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9
    9

    (2016)粤5102民初5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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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5102民初57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刚 陈彦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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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杨建刚、陈彦青: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刚、陈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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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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