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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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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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04民初10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大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巨石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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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大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巨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福州巨石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大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7072元及违约金(以470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大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4.8元,由原告广州市大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4.5,由被告福州巨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50.3。被告福州巨石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凭票据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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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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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04民初10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大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巨石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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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大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巨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0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福州巨石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大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7072元及违约金(以470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大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4.8元,由原告负担154.5元,由被告负担1350.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凭票据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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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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