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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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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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执1652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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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2-22 |
2 |
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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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3民初45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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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28 |
3 |
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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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民终8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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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1 | 2019-07-31 |
4 |
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飞、周文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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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民终5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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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19-07-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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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523民初92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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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92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飞 被告- 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董杰 余丹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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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杰、余丹凤: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杰、余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2017)浙0523民初9241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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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2 |
(2018)浙0523民初92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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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3民初92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飞 被告- 董杰 余丹凤 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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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杰、余丹凤:本院受理原告王飞与被告董杰、余丹凤、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9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杰归还原告王飞借款120万元及支付利息(按月息一分五自2017年2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及赔偿诉讼代理费1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杰追偿。三、驳回原告王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22690元,由原告王飞负担4690元,被告董杰负担18000元(被告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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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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