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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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若涛与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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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9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林若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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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1-10 00:00:00 | 2018-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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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忠与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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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1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李根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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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1-10 | 2018-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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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1972民初4290号送达上诉状(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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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0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席劲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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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0号之二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对原告席劲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6)粤197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因原告席劲不服,提起上诉,其余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席劲请求:1.改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无条件为上诉人办理车辆出入磁卡;3.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无条件将堵塞上诉人车库的杂物搬离;4.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不得妨碍上诉人使用车库;5.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将上述请求作为上诉状副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再经过十五日答辩期,如果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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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2 |
(2016)粤1972民初4291号送达上诉状(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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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1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李根忠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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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1号之二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对原告李根忠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6)粤1972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因原告李根忠不服,提起上诉,其余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李根忠请求:1.改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无条件为上诉人办理车辆出入磁卡;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将上述请求作为上诉状副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再经过十五日答辩期,如果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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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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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9号送达上诉状(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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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9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林若涛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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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9号之二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对原告林若涛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6)粤197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因原告林若涛不服,提起上诉,其余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林若涛请求:1.改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无条件为上诉人办理车辆出入磁卡;3.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无条件将堵塞上诉人车库的杂物搬离;4.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不得妨碍上诉人使用车库;5.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将上述请求作为上诉状副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再经过十五日答辩期,如果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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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4 |
(2016)粤1972民初4288号送达上诉状(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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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8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姜红兵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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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8号之二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对原告姜红兵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6)粤1972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因原告姜红兵不服,提起上诉,其余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姜红兵请求:1.改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无条件将堵塞上诉人车库的杂物搬离;3.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不得妨碍上诉人使用车库;4.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将上述请求作为上诉状副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再经过十五日答辩期,如果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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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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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8号之一送达判决书(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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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8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姜红兵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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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8号之一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红兵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红兵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红兵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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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
6 |
(2016)粤1972民初4291号之一送达判决书(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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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1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李根忠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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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1号之一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根忠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根忠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根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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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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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0号之一送达判决书(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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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0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席劲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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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90号之一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席劲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席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席劲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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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
8 |
(2016)粤1972民初4289号之一送达判决书(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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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9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林若涛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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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9号之一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若涛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若涛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若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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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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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8号送达应诉材料和传票(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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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8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姜红兵 当事人-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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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8号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姜红兵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依职权追加东莞市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原告诉称,2000年5月,原告购买东莞市长安镇莲花新村(以下简称莲花苑)莲花楼底座5-A车库,后于2005年购买了莲花苑D区52栋702号房。2015年10月份开始,被告无故在其车库前及车库内堆放杂物,并将此车库的们撬坏,原告若要靠近打开车库或使用,被告便指使多名保安人员上前阻拦,并语言威胁。原告对上述车库享有所有权,被告无故妨碍原告使用车库,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原告提供了车库销售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照片为证,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无条件将堆放在原告车库里的杂物搬离;2.被告不得妨碍原告使用车库;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6年12月9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南楼24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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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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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9号送达应诉材料和公告(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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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9号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原告- 林若涛 当事人- 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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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89号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林若涛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莲花苑业主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依职权追加东莞市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东莞市南山科华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原告诉称,2000年9月,原告购买东莞市长安镇莲花新村(以下简称莲花苑)59栋402号及10幢B座7-8号车库。原告入住莲花苑以来,拥有私家花园及私人车库即享受无需缴纳停车费用便可办理车辆出入磁卡的权利。2015年10月,被告接手管理莲花苑后,便无故取消了原告的出入磁卡使用的权利,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为原告办理出入磁卡手续。原告对上述车库享有所有权,被告无故在原告车库内堆放杂物,且不经原告的同意将此车库的门锁撬坏后更换新锁,原告若要靠近打开或使用车库,被告便指使多名保安人员上前阻拦、言语威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原告提供了车库销售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照片为证,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无条件为原告办理车辆出入磁卡;2.被告无条件将堵塞原告车库的杂物搬离;3.被告不得妨碍原告使用车库;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6年12月9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南楼24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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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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