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6〕0253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的浙江金鹭家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傅妙根)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金鹭家具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浙江金鹭家具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账号:08020104000130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6年8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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