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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场站

    深圳市交通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8号侨城北公交综合车场5/6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莉莉玛莲酒吧、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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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3117号 排除妨害纠纷

    上诉人-深圳莉莉玛莲酒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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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9 2020-02-26
    2

    深圳莉莉玛莲酒吧、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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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上诉人-深圳莉莉玛莲酒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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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之四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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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之四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 深圳市交通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当事人- 深圳市诚丰永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莉莉玛莲酒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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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之四周强、深圳市诚丰永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交通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莉莉玛莲酒吧及第三人深圳市诚丰永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周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玛丽莲酒吧对本院做出的(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禾第二项;2、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深圳市交通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本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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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5
    2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之三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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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之三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 深圳市交通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当事人- 深圳市诚丰永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莉莉玛莲酒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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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之三周强、深圳市诚丰永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交通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莉莉玛莲酒吧及第三人深圳市诚丰永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周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莉莉玛莲酒吧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交通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购物公园北园公交站出口南面的房屋。二、被告深圳莉莉玛莲酒吧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支付涉案房屋2016年和2017年的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38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0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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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8
    3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之二第三人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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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之二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 深圳市交通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当事人- 深圳市诚丰永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莉莉玛莲酒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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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之二周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交通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莉莉玛莲酒吧及第三人深圳市诚丰永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追加你为第三人,经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追加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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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5
    4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之一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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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之一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 深圳市交通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当事人- 深圳市诚丰永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莉莉玛莲酒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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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之一深圳市诚丰永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交通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莉莉玛莲酒吧及第三人深圳市诚丰永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追加周强为第三人,经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追加周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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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30
    5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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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 深圳市交通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当事人- 深圳市诚丰永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莉莉玛莲酒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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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49419号深圳市诚丰永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交通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莉莉玛莲酒吧及第三人深圳市诚丰永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1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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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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