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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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京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方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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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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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波京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上海浙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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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京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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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陈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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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京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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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波京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方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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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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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徐宁华与京投银泰(宁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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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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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波妙思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京投银泰(宁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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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妙思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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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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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3民初54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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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54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京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 被告- 上海浙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候陈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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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5440号上海浙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京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诉被告候陈云、上海浙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浙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京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2018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的公共设施维修费1639.08元和综合服务费15341.51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3145.14元;二、被告上海浙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京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支付分摊代垫电费2716.80元;三、驳回原告宁波京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宁波京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承担11.5元,被告上海浙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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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2021)浙0203民初54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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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54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京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 被告- 候陈云 上海浙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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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5440号上海浙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京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诉被告候陈云、上海浙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候陈云立即向原告支付电费2716.80元(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二、请求判令被告候陈云立即向原告支付维修费82.00元(2018年6月期间)。三、请求判令被告候陈云立即向原告支付综合服务费12784.60元及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1365.90元(自2018年8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期间,之后的综合管理综合服务费以2556.92元/6个月计算,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以273.18元/6个月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983.66元(自2018年8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之后以被告欠付的综合服务费、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合计为20932.96元。五、请求判令被告候陈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日,09:00在西郊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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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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