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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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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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72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亚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李胜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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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的原告三亚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与被告李胜先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琼0271民初7294号,本院已依法作出(2020)琼0271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胜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三亚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57923元及违约金(以255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2020年2月28日止;以5792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算至2020年7月3日止,均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胜先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271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期限为60天,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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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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