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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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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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5民终62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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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3-31 |
2 |
重庆明优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8401部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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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218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明优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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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11 |
3 |
邵波林与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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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民终64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邵波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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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4-28 |
4 |
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盘算实在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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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603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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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15 |
5 |
中国人民解放军78401部队与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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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执28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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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6-21 |
6 |
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鹏洲西沱加油站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保全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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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6474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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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14 |
7 |
重庆盘算实在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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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54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盘算实在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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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2-15 |
8 |
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鹏洲西沱加油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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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2547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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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12-14 |
9 |
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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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2790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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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18 |
10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鹏洲西沱加油站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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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4民终1359号 | - |
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鹏洲西沱加油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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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1-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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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30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周明 周成龙 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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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3 |
2 | (2018)渝0112民初30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周明 周成龙 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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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8 |
3 | (2016)渝0105执4589号 | - |
原告- 重庆中科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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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广东非法院单位 | 三版 | 2018-03-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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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执恢3327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22 | 详情 |
2 | (2017)渝05执1177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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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30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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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30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周明 周成龙 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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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012号周明、周成龙、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周成龙、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984425.43元;二、被告周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周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3984425.43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5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2月11日;以4034425.4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2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时止)和违约金8万元,且前述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合计金额应以不超过按以下方式计算出的金额之和为限:以3984425.43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2月11日;以4034425.4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四、被告周成龙、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2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4720元,由被告周明、周成龙、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刘磊联系电话:6718893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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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
2 |
(2018)渝0112民初30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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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30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周明 周成龙 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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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012号周明、周成龙、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周成龙、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周明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本息3984425.43元;2、判令被告周明立即向原告支付因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3、判令被告周明向原告支付以上述请求1、2项资金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付自代偿之日即2017年11月15日至原告收回前述诉讼请求1、2项全部资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4、判令被告周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5、判令被告周明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万元;6、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XNXDB2014-121-3号《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所载的被告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享有的现有的和未来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和信贷资产债权作为质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7、判令被告周成龙、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2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初3012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刘磊联系电话:6718893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18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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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3 |
(2016)渝0112民初132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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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2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广东 被告- 周明 周成龙 李方毅 任昌芝 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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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3280号周成龙、李方毅、任昌芝: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周明、周成龙、李方毅、任昌芝、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周成龙、李方毅、任昌芝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3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周明、周成龙、李方毅、任昌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息共计130.91万元;二、被告周明、周成龙、李方毅、任昌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广东罚息和违约金(以尚欠的本金125.87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7日起算,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为止);三、被告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周明、周成龙、李方毅、任昌芝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3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6630元,被告周明、周成龙、李方毅、任昌芝、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张良培联系电话:(023)678332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21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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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
4 |
(2016)渝0103民初105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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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0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白林 被告- 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周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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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03民初10592号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周明:本院受理原告白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03民初10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日起至实际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重庆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17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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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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