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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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应急罚〔2019〕241号 |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市海曙旗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为适格当事人。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签订放弃陈述、申辩声明书。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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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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