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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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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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4执恢15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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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30 |
2 |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怀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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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4执12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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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28 |
3 |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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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4执735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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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28 |
4 |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忠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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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4执10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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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9-28 |
5 |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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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4执10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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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9-28 |
6 |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忠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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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4执10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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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9-28 |
7 |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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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4执10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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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9-28 |
8 |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志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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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4执24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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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04 |
9 |
朱建成、胡永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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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民再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胡永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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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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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怀乔与叙永县水尾镇广木村村民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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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4民初2365号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原告-周怀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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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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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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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4民初16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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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4民初1612号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下属马岭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信个借(1670022017001454)号”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叙信农借(2017)013939-0547号”的《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其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3、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为前述第一笔借款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诉讼一切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在本院大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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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2 |
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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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4民初19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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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4民初1984号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49610.16元及其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11时在本院大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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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3 |
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叙永县鑫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永橙、朱建成、杨慧军、胡濛、陈庆勇、郭纯金、郭兵、代小夏、袁建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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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4民初14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叙永县鑫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胡永橙 朱建成 杨慧军 胡濛 陈庆勇 郭纯金 郭兵 代小夏 袁建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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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4民初1402号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叙永县鑫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永橙、朱建成、杨慧军、胡濛、陈庆勇、郭纯金、郭兵、代小夏、袁建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叙永县鑫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849993.95元及其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2.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胡永橙、朱建成、杨慧军、胡濛、陈庆勇、郭纯金、郭兵、代小夏、袁建雄为本借款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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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4 |
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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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4民初18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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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524民初1845号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程燕归还所欠借款本金22万元及其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2.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程燕为本借款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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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5 |
原告邹瑰珉诉刘春洪、第三人陈康友、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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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4民初298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 邹瑰珉 当事人-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春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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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邹瑰珉诉刘春洪、第三人陈康友、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2019川0524民初298号),该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了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邹瑰珉与被告刘春洪于2014年1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邹瑰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邹瑰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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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6 |
原告邹瑰珉诉刘春洪以及第三人陈康友、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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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24民初1878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 邹瑰珉 当事人-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春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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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邹瑰珉诉刘春洪以及第三人陈康友、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2018川0524民初1878号),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8)川0524民初187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由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4月29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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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
7 |
上诉人邹瑰珉因与被上诉人刘春洪、第三人陈康友、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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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民终1578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上诉人- 邹瑰珉 被上诉人- 刘春洪 当事人-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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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邹瑰珉因与被上诉人刘春洪、原审第三人陈康友、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川05民终157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撤销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8)川0524民初187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邹瑰珉向本院预交的诉讼费243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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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8 |
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邦群、杜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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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24民初30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洪邦群 杜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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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24民初3056号)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邦群、杜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刚、洪邦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依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从贷款逾期之日起依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本次贷款所涉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杜刚、洪邦群上述第一项债务以被告杜刚用于抵押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江西街居泰小区7号楼2-4-12号(建筑面积为47.3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杜刚、洪邦群负担(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由被告杜刚、洪邦群在本判决生效后承担归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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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9 |
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开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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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24民初30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开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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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24民初3052号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开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开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周开福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周开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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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10 |
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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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24民初2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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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24民初2472号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利息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被告孙茂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编号为“1665132016000738号”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孙茂负担。(该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孙茂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与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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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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