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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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规自然政罚决[2019]23号 | 杭州市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规自然政罚决[2019]23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强,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301****0515单位地址:建德市****号**案由:非法占地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于2019年3月18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2018年8月,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建德市****占用土地727平方米建设园区道路(大塘边横一路),现路基已基本建设完成。所占727平方米均为坑塘水面,其中88平方米位于坑塘水面用地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7平方米位于新增城镇用地范围内、612平方米位于新增公路用地范围内,此639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对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向被委托人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3、由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由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委托书1份;5、由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用地范围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纸及说明各1份;6、由建德市土地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测量报告1份;7、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本局于2019年4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或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认为: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建德市****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按照《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规定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公益、基础设施项目,按每平米15元罚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公益、基础设施项目,按每平方米15元罚款”的罚款幅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27平方米土地,处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8平方米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处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39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0905元整。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罚款缴纳于中国****支行(户名:建德市****专户账号:1008****2015)。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或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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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详情 |
2 | 建土政罚决[2018]7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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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 详情 |
3 | 建土政罚决[2018]26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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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土政罚决[2017]56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土政罚决[20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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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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