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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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仑公路罚[2018]03(41)11293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8年09月04日,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9579在X029330206宁波-通途路K5+8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9月01日14时48分车号为浙B89579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06宁波-通途路K5+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620千克,超限162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9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29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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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仑公路罚[2018]03(41)11294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8年09月04日,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9579在X029330206宁波-通途路K5+8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9月01日08时42分车号为浙B89579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06宁波-通途路K5+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620千克,超限162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9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29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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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仑公路罚[2018]03(41)11297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8年09月04日,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9579在X029330206宁波-通途路K5+8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8月23日08时51分车号为浙B89579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06宁波-通途路K5+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260千克,超限126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9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29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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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仑公路罚[2018]03(41)11292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8年09月04日,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9579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K5+8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9月02日09时23分车号为浙B89579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K5+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440千克,超限144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9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29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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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仑公路罚[2018]03(41)11296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8年09月04日,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9579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K5+8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8月23日13时48分车号为浙B89579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K5+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0150千克,超限315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9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29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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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详情 |
6 | 仑公路罚[2018]03(41)11291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8年09月04日,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5138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K5+8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8月26日10时17分车号为浙B85138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K5+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7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2660千克,超限666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9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29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8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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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仑公路罚[2018]03(41)11295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8年09月04日,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9579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K5+8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8月25日09时21分车号为浙B89579的车辆行驶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K5+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2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9520千克,超限252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9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29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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