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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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安九骏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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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036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西安九骏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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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12-27 |
2 |
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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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475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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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12-16 |
3 |
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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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4756、475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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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12-04 |
4 |
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与西安九骏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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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1973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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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1-04 | 2019-06-10 |
5 |
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与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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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1424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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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8-12-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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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6民初1424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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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06 |
2 | (2018)粤0306民初1424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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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8-07-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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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3189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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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31892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 被告- 西安九骏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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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31892号西安九骏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与你(单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3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318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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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2 |
(2019)粤0306执475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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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475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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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4756号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福永分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42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47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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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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