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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健生物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98号高新区中区万利达科技大厦20层9-10单位
    • 简介:-
    • 法律诉讼 49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4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珂、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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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3554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李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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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0-12-22
    2

    深圳市力风现代空调净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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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113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力风现代空调净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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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5-28
    3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何先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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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5964-5970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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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22
    4

    易明霞、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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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破申621号 劳动争议

    申请人-同意
    易明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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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0-12-14
    5

    互诉原告)、杨明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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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1794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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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0-11-23
    6

    吴小芬、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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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8508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吴小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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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8-06 2020-12-24
    7

    赵灵敏、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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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7063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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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12-23
    8

    杨张莲、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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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7066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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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12-21
    9

    赵灵敏、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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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7310号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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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12-21
    10

    赵灵敏、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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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7309号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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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12-21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05民初160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爱卿 深圳中康生物医疗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缘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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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25 2020-01-16
    2 (2019)粤0305民初160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万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爱卿 深圳中康生物医疗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缘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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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25 2020-01-16
    3 (2019)粤0305民初2113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力风现代空调净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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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90 2019-11-21
    4 (2019)粤0305民初1606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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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41 2019-09-27
    5 (2019)粤0305民初160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万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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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41 2019-09-27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0305执12301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1-18 详情
    2 (2018)粤0304执恢1164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暂无 2018-10-09 详情
    3 (2017)粤0304执16949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暂无 2017-06-30 详情
    4 (2017)粤0304执16949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6-30 详情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998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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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998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招科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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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985号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科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11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9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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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2

    (2020)粤0305执850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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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850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吴小芬 被告-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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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8508号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小芬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0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85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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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8
    3

    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斌、谭超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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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7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王斌 谭超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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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斌: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斌、谭超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9)赣0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现上诉人谭超田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王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1日联系人:黄琳、刘仁平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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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4

    (2019)粤0305民初211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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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113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力风现代空调净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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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粤0305民初21131号原告深圳市力风现代空调净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113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力风现代空调净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75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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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5
    5

    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斌、谭超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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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7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王斌 谭超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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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斌:本院受理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斌、谭超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二、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33333.33元(自2018年9月21日计至2018年10月22日);三、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自2018年10月23日计至2019年10月22日计9096000元;自2019年10月23日起,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四、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五、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六、被告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中的债务以50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王斌对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谭超田以19200000元为限,对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中的债务依据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判决强制执行后未获清偿的部分向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九、驳回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452元,由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5元,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谭超田、王斌共同负担36594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5元,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大君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谭超田、王斌共同负担。王斌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其余各方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王斌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余各方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联系人:黄琳、刘仁平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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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5
    6

    (2019)粤0305民初160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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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606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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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6065号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0)粤0305民初16065号原告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606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深圳万利达科技大厦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并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万利达科技大厦20层6-10单位房屋返还给原告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三、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的租赁费用人民币131,526.1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人民币131,526.1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之日止);四、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的占用费人民币1,052,201.28元;五、驳回原告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1.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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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7

    (2019)粤0305民初160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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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606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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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6065号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0)粤0305民初16065号原告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606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深圳万利达科技大厦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并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万利达科技大厦20层6-10单位房屋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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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8

    (2019)粤0305民初160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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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60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万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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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6066号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0)粤0305民初16066号原告深圳万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606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至5月期间的水费共计人民币143.3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以人民币48.6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之日止;以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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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9

    (2019)粤0305民初160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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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60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万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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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6066号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0)粤0305民初16066号原告深圳万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606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至5月期间的水费共计人民币143.3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以人民币48.6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38.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56.3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至5月期间的电费共计人民币12,490.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以人民币3,880.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4,229.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4,380.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之日止);三、被告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13,015.7元、专项维修基金人民币2,825.3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人民币12,871.2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拖欠当月16日起分别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深圳万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2.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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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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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355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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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355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李珂 被告- 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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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3554号深圳中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珂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17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35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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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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