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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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旭亚七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刘春明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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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582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广州旭亚七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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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18 |
2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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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64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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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1-08 |
3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与广州市威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万文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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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29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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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7-09-30 00:00:00 | 2018-11-16 |
4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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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审6396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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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2017-09-15 | 2019-02-13 |
5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刘春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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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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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米龙经济联合社、刘春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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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米龙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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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州旭亚七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刘春明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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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广州旭亚七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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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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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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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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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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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与广州市威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万文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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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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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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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1民初16494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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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64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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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6494号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陵电器厂: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16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支付厂房占用费236774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16774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5.8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负担,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迳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限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经办人:宋富长;联系电话:83075656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龙兴西路太和人民法庭536678802020-11-2616:51:12:783(2020)粤0111民初16494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判决,公告,太和镇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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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2 |
(2020)粤0111民初16494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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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64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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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6494号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649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起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的时间为举证期满后2020年10月26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经办人宋富长;联系电话:020-83075656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534753102020-08-1217:16:42:437(2020)粤0111民初16494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松菱电器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白云区,广州市,送达,审理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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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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