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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中联

    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B座307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0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郑州明远钢铁有限公司、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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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882执17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郑州明远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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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09-28
    2

    任红斌、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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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882执16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任红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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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2021-09-09 2021-09-28
    3

    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二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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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豫1702民初5320号之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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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6-30
    4

    王运海、丁怀庆等与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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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06民初518号之二 合同纠纷

    原告-王运海
    丁怀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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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6-30
    5

    靳永光与薛根波、赵东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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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882民初9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靳永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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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07-01
    6

    王运海、丁怀庆等与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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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06民初518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王运海
    丁怀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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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8-02
    7

    任红斌与薛根波、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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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882民初10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任红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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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06-30
    8

    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王运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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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民辖终238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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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6-01
    9

    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红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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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执19391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红信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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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5-08 2021-05-12
    10

    谷建设、谷建宏等与王运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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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06民初4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谷建宏
    谷建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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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5-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豫0106执484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16 详情
    2 (2020)粤0604执19391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1-10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6执3176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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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317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宝泰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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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31768号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泰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67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317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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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2

    (2020)粤0306执3176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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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317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宝泰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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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31768号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泰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67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317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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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5
    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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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豫0106民初214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李书兴 被告- 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 郑州市上街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新开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继光 于进伟 张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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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新开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继光、于进伟、张春生:本院受理原告李书兴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106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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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8
    4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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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豫0106民初2149号之一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李书兴 被告- 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 郑州市上街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新开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继光 于进伟 张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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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豫0106民初2149号之一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新开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继光、于进伟、张春生:本院受理原告李书兴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变更诉请申请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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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1
    5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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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豫0106民初214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李书兴 被告- 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 郑州市上街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新开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继光 于进伟 张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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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豫0106民初2149号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新开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继光、于进伟、张春生:本院受理原告李书兴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质证选鉴定机构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选鉴定机构,逾期将视为放弃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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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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