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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源品兴

    深圳源品兴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55号荔景商务东区A栋7楼7-1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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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262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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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623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源品兴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6230号深圳源品兴贸易有限公司、赖伟欣: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源品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6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源品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ZAPRO-JK20180035《最高额借款合同》及L2000000119313《贷款合同书》于2021年11月16日解除;二、被告深圳源品兴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803.11元、利息及违约金206.7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24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45803.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源品兴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粤BDC0996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GXCE6DB9J0073885)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源品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元,由七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5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73元,由被告深圳市万事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赖伟欣负担,原告已预付公告费273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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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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