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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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二罚[2020]40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你公司需要采购一批监控设备,联系了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华分公司表示杭州璇武科技有限公司为海康威视产品代理商之一,由杭州璇武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和你公司的签约及采购。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你公司与杭州璇武科技有限公司共签订四份采购合同,包含一体化球形摄像机、硬盘录像机、网络摄像机等一千多件设备,价款共计5107536.00元(含税)。货物由对方送货上门,你公司确认收货后,通过基本账户将货款汇给杭州璇武科技有限公司,未发现资金回流。发票通过快递送达。以上交易你公司取得杭州璇武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发票信息如下:序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方1330015413000841387-008414042016/11/21856254.70145563.301001818.00杭州璇武科技有限公司2330015413000842809-008428172016/11/251784374.38286349.432087718.00杭州璇武科技有限公司3330016113011216341-112163582016/12/91724786.32293213.682018000.00杭州璇武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4365415.43742120.625107536.00 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12月20日认证,共抵扣增值税742120.62元,并结转成本,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365415.43元。上述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利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旭花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的税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银行资金流水明细,合同,转账记录,相关会计凭证等。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处罚决定: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60%罚款445272.37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60%罚款31169.06元,合计罚款476441.4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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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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