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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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华君机械有限公司与嵊州市祥和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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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613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嵊州市华君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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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3-11 |
2 |
吕金富与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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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4532号 | 恢复原状纠纷 |
原告-吕金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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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09 |
3 |
单良娣与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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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2437号 | 恢复原状纠纷 |
原告-单良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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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6-28 |
4 |
单伯灿与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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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2438号 | 恢复原状纠纷 |
原告-单伯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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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6-17 |
5 |
单祖灿与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嵊州市海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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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794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单祖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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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3-04 | 2020-03-16 |
6 |
王顺洪、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嵊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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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民申1887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顺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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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19-12-20 |
7 |
王顺洪、嵊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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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行申149号 | 其他(交通)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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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19-05-24 |
8 |
湖南天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如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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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84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湖南天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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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7 | 2017-12-19 |
9 |
王如建与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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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38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王如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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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7-05-24 | 2017-07-01 |
10 |
单伯灿与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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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恢复原状纠纷 |
原告-单伯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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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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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683民初6382号原告王如建与被告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天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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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38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如建 当事人- 湖南天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王翠芳单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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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如建与被告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翠芳及你单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6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湖南天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王如建医疗费21080.19元、误工费19879.50元、护理费795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74856元合计227157.49元的80%计181725.99元,另赔偿王如建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赔偿189725.99元,除去王如建已收的12000元,再付177725.99元。二、驳回王如建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0元,由王如建负担370元,湖南天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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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2 |
(2016)浙0683民初6382号原告王如建与被告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天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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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38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如建 当事人- 湖南天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王翠芳单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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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如建与被告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王翠芳及你单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63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251302.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单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大华、人民陪审员杜中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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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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