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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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潘竹夫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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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24财保38号 | - |
申请人-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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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9 |
2 |
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金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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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24财保37号 | - |
申请人-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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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9 |
3 |
新昌县宇泰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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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民终12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新昌县宇泰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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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0 |
4 |
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鑫良、潘慧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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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24民初1070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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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6 |
5 |
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亚芳、吕钢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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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24财保12号 | - |
申请人-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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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5-08 |
6 |
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鑫良、潘慧姑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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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24财保11号 | - |
申请人-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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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5-08 |
7 |
杨梅燕、杨永超、盛秋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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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24执17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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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03 |
8 |
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兴祥、杜月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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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24民初4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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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3-08 |
9 |
杨梅燕、杨永超、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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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24执16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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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20 |
10 |
梁键键、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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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执复1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梁键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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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3-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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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83民初6528号原告滕贤标等二十二人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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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6528民事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 滕贤标 当事人- 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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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吕晓春、吕晓东、任亚玲、吕江、章佳东、朱锡兰、王淑英、赵笑芹、宋其霞、章波春、胡伯灿、陈超:本院受理原告滕贤标等二十二人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吕晓春、吕晓东、任亚玲、吕江、章佳东、朱锡兰、王淑英、赵笑芹、宋其霞、章波春、胡伯灿、陈超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贤标等二十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6528民事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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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2 |
(2018)浙0683民初6528号原告滕贤标等二十二人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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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6528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 滕贤标 当事人- 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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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吕晓春、吕晓东、任亚玲、吕江、章佳东、朱锡兰、王淑英、赵笑芹、宋其霞、章波春、胡伯灿、陈超:本院受理原告滕贤标等二十二人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吕晓春、吕晓东、任亚玲、吕江、章佳东、朱锡兰、王淑英、赵笑芹、宋其霞、章波春、胡伯灿、陈超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64元,由原告负担1832元,第三人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832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66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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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3 |
(2018)浙0683民初6528号原告滕贤标等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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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6528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 杨孟生 张永良 卢金军 章国伟 张晓明 李阿凤 谢文结 蔡其根 高德军 吴菊芝 王晓春 李国林 陈洁初 李钟玉 滕贤标 俞伟芹 裘孟金 张丽贝 童祥仁 陈波 张燕贞 竺海江 当事人- 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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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吕晓春、吕晓东、任亚玲、吕江、章佳东、朱锡兰、王淑英、赵笑芹、宋其霞、章波春、胡伯灿、陈超:本院受理原告滕贤标、竺海江、李国林、卢金军、陈波、裘孟金、吴菊芝、俞伟芹、王晓春、章国伟、张晓明、李阿凤、杨孟生、谢文结、蔡其根、童祥仁、张永良、高德军、张丽贝、陈洁初、李钟玉、张燕贞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新昌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胜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吕晓春、吕晓东、任亚玲、吕江、章佳东、朱锡兰、王淑英、赵笑芹、宋其霞、章波春、胡伯灿、陈超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683民初6528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2016)浙0683执262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作出重新调整分配清偿款额;2、判令清偿二十二位原告裁定生效而被减除50%的部分的补偿金168191.52元;3、判令清楚原告(2016)浙0683民初4682号判决书确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年10月15日至偿付完毕日);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王亚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成瑜、人民陪审员潘大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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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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