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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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丁文勇、绍兴市化纤加弹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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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丁文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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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绍兴文琴针织厂、绍兴市化纤加弹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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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绍兴文琴针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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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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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浙0602民初7797号原告陈小荣海诉被告陈兴国、绍兴市化纤加弹厂有限公司、王全豹、王义辉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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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779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小荣海 被告- 陈兴国 王全豹 绍兴市化纤加弹厂有限公司 王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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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全豹3421291977****3217、王义辉3421291974****2852: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荣海与被告陈兴国、绍兴市化纤加弹厂有限公司、王全豹、王义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7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王全豹、王义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荣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7729.18元;二、驳回原告陈小荣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9787元,由原告陈小荣海负担3285元,由被告王全豹、王义辉负担6502元,应由被告王全豹、王义辉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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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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