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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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苏州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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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苏州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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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田仿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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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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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苏州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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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程序案件 |
申请执行人-苏州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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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宿州马鞍山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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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公司清算 |
申请人-宿州马鞍山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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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刘恒运、代玉红、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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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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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熊庆美、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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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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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谭显良、钟叶梅、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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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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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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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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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吕鑫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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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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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田仿伟、裴会双、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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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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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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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苏0585执3893号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23 | 详情 |
| 2 | (2018)苏0105执665号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8 | 详情 |
| 3 | (2016)苏0585执2630号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8 | 详情 |
| 4 | (2016)苏0506执1981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28 | 详情 |
| 5 | (2016)苏0591执1627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18 | 详情 |
| 6 | (2016)苏0583执3210号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09 | 详情 |
| 7 | (2016)苏0583执3170号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06 | 详情 |
| 8 | (2016)苏0583执2085号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09 | 详情 |
| 9 | (2016)苏0583执2084号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09 | 详情 |
| 10 | (2016)苏0583执600号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1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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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1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被告- 裴会双 王永忠 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伍满枝 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 田仿伟 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 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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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11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116号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对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律师费220600元部分依法改判,判令上诉人不承担上述金额的律师费;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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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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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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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1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被告- 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 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 田仿伟 裴会双 伍满枝 王永忠 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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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11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7年5月30日的利息778168.6元、罚息799312.5元、复利39429.38元,以及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的罚息(以年利率9.135%计算)和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计算的复利(以年利率9.135%计算)。二、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律师费220600元。三、如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磨床1台,发动机通用气门锥形锁块1台,高精度立式绗磨机1台,过滤机、钻石绗磨机1台,可调变距拧紧机1台,自动变距拧紧机1台,铣床(台湾进口机心)1台,气量仪检验仪1台,BOSCH拧紧枪22台,分析软件(金相显微镜用)1台,在线检漏测试台2台,电结机1台,尾气排放分析仪1台,保压夹具16套,发动机装配线6套,发动机测试控制系统5套,次元测量仪4台,Q发动机缸体20工序加工保压夹具1只,Q发动机缸体30工序加工保压夹具1只,Q发动机缸体40工序加工保压夹具1只,Q发动机缸体60工序加工保压夹具1只,Q发动机缸体10工序加工保压夹具1只,夹具刀具1只,清洗机防修功能层2套,单面镗床3台,绗磨头8只,刀具5套以及被告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卧式镗锐加工车6台,卧式镗锐加工车2台,立式加工中心1台,立式加工中心8台,立式加工中心1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机器设备所得价款分别以1083万元、15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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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4 |
| 3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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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1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被告- 裴会双 王永忠 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伍满枝 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 田仿伟 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 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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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11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的利息人民币265593.6元、复利人民币1755.36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20600元;3、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SZZX04(高抵)20140028清号抵财产清单项下机器设备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8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4、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抵押的SZZX04(高抵)20140029清号抵财产清单项下机器设备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5、判令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安尔特塑化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伍满枝、王永忠、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5月31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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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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