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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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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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601财保44号 | - |
申请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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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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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汉明、方莉、深圳市朗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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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71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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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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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昌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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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53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昌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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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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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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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5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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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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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酷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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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保4096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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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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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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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4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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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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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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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76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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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5-30 | 2019-10-18 |
8 |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卓强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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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财保40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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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3-11 | 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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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哈迪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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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民初17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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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9-03-04 | 2019-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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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余某某、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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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5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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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9-17 | 2018-1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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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69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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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617号 | - |
当事人- 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市宸烨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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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2617号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69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6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658298.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8983.00元(暂计)。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属于被执行人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00000元的财产。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查封被执行人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广州市宸烨物流有限公司在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物流区3号仓西6门内的物料(详见《出口货物报关单》清单)。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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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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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2983号(2021)粤0307执12983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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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298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万博佳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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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2983号之一深圳万博佳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3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129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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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3 |
(2021)粤0307民初13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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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3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金安盛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车希哲 车青龙 车哲军 车希吉 林良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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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38号车哲军、车希吉、车青龙、深圳市金安盛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希哲、林良苗、车哲军、车希吉、车青龙、第三人深圳市金安盛电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车希吉应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差额范围(80万元)内对深圳市金安盛电子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项下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车青龙应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差额范围(20万元)内对深圳市金安盛电子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项下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车希吉、车青龙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925元,本院凭单予以退回。被告车希吉、车青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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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4 |
(2021)粤0307民初13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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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3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金安盛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车希吉 车青龙 车希哲 林良苗 车哲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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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38号林良苗: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希哲、林良苗、车哲军、车希吉、车青龙、第三人深圳市金安盛电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3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在其未出资的100万范围内,对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80240元货款、案件受理费1806元及2016年9月10号起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未向原告支付判决款项的迟延支付利息(即2016年9月15号起,暂计至2020年9月22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5日16时15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289238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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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5 |
(2021)粤0307民初13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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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3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安盛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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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38号车希哲、林良苗、车哲军、车希吉、车青龙、深圳市金安盛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希哲、林良苗、车哲军、车希吉、车青龙、第三人深圳市金安盛电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3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在其未出资的100万范围内,对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80240元货款、案件受理费1806元及2016年9月10号起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未向原告支付判决款项的迟延支付利息(即2016年9月15号起,暂计至2020年9月22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7日14时3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289238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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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6 |
(2020)粤0309民初2199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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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19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大力神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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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991号姚启振: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启振、深圳大力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199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3日9时30分在大浪七楼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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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7 |
(2020)粤0307民初68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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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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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868号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谢远芳: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远芳、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82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8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3911元;三、被告谢远芳对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04元,保全费1855.23元,合计7159.23元,由原告负担585.02元,二被告负担6574.21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6574.21元。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6574.2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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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8 |
(2020)粤0307民初68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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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远芳 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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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868号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谢远芳: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远芳、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82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8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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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9 |
(2020)粤0307民初686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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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远芳 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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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868号谢远芳、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远芳、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9日10时35分在龙岗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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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10 |
(2020)粤0307民初686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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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远芳 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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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868号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远芳、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9日10时35分在龙岗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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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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