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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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松日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席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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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4248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松日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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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09 | 2017-12-22 |
2 |
王席军与深圳松日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日高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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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2476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王席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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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1-10 | 2018-09-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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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05执1951号1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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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执1951号 | - |
原告- 身份证号码。深圳松日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汉族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夏塘镇牛口村组 陈艳龙 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日鼎盛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郑嘉欣。陈艳龙 当事人- 深圳松日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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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粤0305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陈艳龙,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夏塘镇牛口村1组,身份证号码430481198211274551。被执行人深圳松日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日鼎盛大厦2201室。法定代表人郑嘉欣。申请执行人陈艳龙与被执行人深圳松日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深南劳人仲案【2016】44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920.2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令等法律文书,并向有关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此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前述仲裁裁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19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江华代理审判员张兴安代理审判员魏锦裕二O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尤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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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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