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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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九江美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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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执12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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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19 |
2 |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与江西康伯乐药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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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财保230号 | - |
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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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21 |
3 |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与江西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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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92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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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31 |
4 |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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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856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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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23 |
5 |
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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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24民初23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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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09-29 |
6 |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与南昌大学景德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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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8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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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1-23 |
7 |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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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85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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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1-23 |
8 |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与九江美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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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8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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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1-23 |
9 |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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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30民初1343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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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2-21 |
10 |
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与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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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30民初134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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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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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九江美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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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执12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美佛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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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美佛医院:本院受理的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103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执12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章辉联系电话:0791-867812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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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2 |
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美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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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8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美佛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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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美佛医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美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九江美佛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008.29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5元,保全费290.08元,由被告九江美佛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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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3 |
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大学景德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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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8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大学景德镇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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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景德镇医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大学景德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南昌大学景德镇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8866.9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5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大学景德镇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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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4 |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西凤凰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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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27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凤凰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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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凤凰医院:本院受理的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执27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承办法官:喻永旺联系电话:0791-867609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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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5 |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定南中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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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24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定南中山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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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中山医院:本院受理的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10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执24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喻永旺联系电话:0791-867609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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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6 |
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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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8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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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285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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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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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南昌大学景德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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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8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大学景德镇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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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景德镇医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南昌大学景德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285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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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8 |
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九江美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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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28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美佛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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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美佛医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九江美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285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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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9 |
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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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58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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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江西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县安居乐整体衣柜橱柜经营部货款373930.5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73930.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8元,由被告江西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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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10 |
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凤凰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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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53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凤凰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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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凤凰医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凤凰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西凤凰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90151.4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0151.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5月22日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3元,由被告江西凤凰医院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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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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