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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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明、深圳爱科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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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3557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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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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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发联合创业投资企业、张新雄、深圳爱科宜生科技有限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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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执复145号 | 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 |
复议申请人-深圳爱科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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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20-07-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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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3557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7 | 详情 |
2 | (2021)粤0309执3430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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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478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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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478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尚海琴 被告- 深圳爱科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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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4787号深圳爱科宜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尚海琴与被告深圳爱科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9时15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七楼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公告于2021年7月22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联系人:陈曼菲联系电话:0755-210504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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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2 |
(2021)粤0309执35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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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355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爱科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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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3557号深圳爱科宜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文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0]216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35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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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3 |
(2021)粤0309执34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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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3430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爱科宜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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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3430号深圳爱科宜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洪金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0]217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34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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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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