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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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俞辰投资中心与广州佰事兴投资中心、余江县长美投资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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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余江县俞辰投资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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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俞辰投资中心与广州佰事兴投资中心、余江县长美投资中心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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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余江县俞辰投资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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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余江县俞辰投资中心与广州佰事兴投资中心、余江县长美投资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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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余江县俞辰投资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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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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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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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22民初240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余江县俞辰投资中心 被告- 广州佰事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余江县长美投资中心 余江县冠华投资中心 余江县健佰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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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佰事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余江县长美投资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余江县俞辰投资中心诉被告广州佰事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余江县长美投资中心、余江县冠华投资中心、余江县健佰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62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余江县俞辰投资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余江县俞辰投资中心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司法送达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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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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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22民初240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余江县俞辰投资中心 被告- 广州佰事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余江县长美投资中心 余江县冠华投资中心 余江县健佰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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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佰事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余江县长美投资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余江县俞辰投资中心诉被告广州佰事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余江县长美投资中心、余江县冠华投资中心、余江县健佰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622民初240号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2、判令四被告退还原告的投资款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年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0年10月1日。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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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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