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6民终398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
展开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09 |
2 |
孙妙川、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602执2869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21 |
3 |
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诸金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602民初200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02 | 2020-10-14 |
4 |
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如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603民初3543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22 |
5 |
傅玉虎、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602执495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傅玉虎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2-07 |
6 |
王如锋、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6民辖终26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如锋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8-11 |
7 |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孙妙川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602民初239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6-03 |
8 |
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603执50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4-09 | 2020-04-22 |
9 |
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603执50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4-09 | 2020-04-22 |
10 |
戴美妙、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602执101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戴美妙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3-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7)浙0602执6220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8)浙0602民初7486号原告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新根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602民初7486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倪新根 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章金龙 傅国美 沈素根 及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倪新根(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5****2753)、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章金龙(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1****2012)、傅国美(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1****3529)、沈素根(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4****2764):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被告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倪新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给原告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9626元;二、被告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章金龙、傅国美、沈素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被告倪新根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433元,六被告共同负担8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8-11-20 |
2 |
(2018)浙0602民初7486号原告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新根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602民初7486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倪新根 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章金龙 傅国美 沈素根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倪新根(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5****2753)、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章金龙(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9****2012)、傅国美(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1****3529)、沈素根(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4****2764):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鹏丰纺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48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倪新根偿付给原告代偿款59626元;二、被告嘉善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章金龙、傅国美、沈素根就倪新根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洪法、人民陪审员潘立洁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18-08-21 |
3 |
(2017)浙0602民初7292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诉被告绍兴金玉满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蒋家兴、姜晓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602民初72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 被告- 绍兴金玉满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蒋家兴 姜晓阳 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金玉满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蒋家兴(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1****7759)、姜晓阳(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9****0021):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诉你们、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72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绍兴金玉满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归还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的利息207675元,因未付息产生的复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二、判令被告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33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被告蒋家兴、姜晓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045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8审判庭(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洪法、吴梅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17-08-02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