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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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37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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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372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郑忠财 当事人- 一汽智行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俞政枭 汽智行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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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3728号俞政枭:本院受理原告郑忠财诉被告俞政枭、一汽智行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郑忠财起诉称:2021年4月14日,俞政枭驾驶浙ADK3207号小型轿车,在杭州余杭-禹航路禹航大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郑忠财驾驶的浙ADL3607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浙ADL3607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俞政枭负事故全部责任,郑忠财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郑忠财因交通事故停运天数10天,产生停运费5000元。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俞政枭、一汽智行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赔偿5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本案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庭第二审判庭(临平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院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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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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