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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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宋海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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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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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如韵珠宝有限公司、王海荣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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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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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宇平、吴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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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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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才元、朱小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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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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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久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和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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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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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龙耀装潢有限公司、尹洪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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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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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泰普达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久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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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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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和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泰普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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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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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琛、苏州泰普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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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赵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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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久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和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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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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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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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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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30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 张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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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3083号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赔付至2021年5月19日止的欠息人民币1495333.33元及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对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49元,由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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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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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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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31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帆 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 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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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3119号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并赔付至2021年5月19日止的欠息人民币1125500元及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帆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帆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53元,由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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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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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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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31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帆 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 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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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3112号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5万元,并赔付至2021年5月19日止的欠息人民币532370.68元及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帆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帆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84元,由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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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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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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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31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帆 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 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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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3104号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赔付至2021年5月19日止的欠息人民币1904166.67元及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帆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帆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0元,由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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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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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张帆、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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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30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 张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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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3097号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张帆、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7万元,并赔付至2021年5月19日止的欠息人民币2979666.98元及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张帆对被告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张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48元,由被告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张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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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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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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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30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 张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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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3094号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赔付至2021年5月19日止的欠息人民币299200元及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对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66元,由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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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7 |
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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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31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帆 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 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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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3112号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5万元,并赔付至2021年5月19日止的欠息人民币532370.68元及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帆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帆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84元,由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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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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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31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帆 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 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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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3104号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赔付至2021年5月19日止的欠息人民币1904166.67元及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帆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帆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0元,由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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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31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帆 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 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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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3119号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并赔付至2021年5月19日止的欠息人民币1125500元及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帆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帆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53元,由被告张帆、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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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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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30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 张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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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3083号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独墅湖恒胜贸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赔付至2021年5月19日止的欠息人民币1495333.33元及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对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49元,由被告苏州长润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九达商务有限公司、张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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