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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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罗小平、李钱粮、王开、杨开明、泉州市法派轻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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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3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永和镇东成针织布业店 被告- 泉州市法派轻纺有限公司 李丰 李红兵 泉州市永春亿诚服装有限公司 杨开明 廖炳荣 李钱粮 罗小平 泉州利图商贸有限公司 王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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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罗小平(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4*****513)、李钱粮(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82*****577)、王开(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4*****95X)、杨开明(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5*****61X)、泉州市法派轻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永和镇东成针织布业店与被告杨开明、泉州市永春亿诚服装有限公司、李红兵、泉州市法派轻纺有限公司、泉州利图商贸有限公司、罗小平、李钱粮、廖炳荣、王开、李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348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晋江市永和镇东成针织布业店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泉州利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廖炳荣、被告三罗小平共同偿还原告货款169958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2、被告四王开对被告一泉州利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廖炳荣、被告三罗小平的债务67486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五李红兵对被告一泉州利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廖炳荣、被告三罗小平的债务68364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被告六泉州市永春亿诚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七李钱粮对被告一泉州利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廖炳荣、被告三罗小平的债务11772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被告八泉州市法派轻纺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泉州利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廖炳荣、被告三罗小平的债务16725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7、被告九杨开明对被告八泉州市法派轻纺有限公司的债务16725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被告十李丰对被告一泉州利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廖炳荣、被告三罗小平的债务56091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承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9、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由十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梁秋芳联系电话:0595-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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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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