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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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粤成创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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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918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上诉人-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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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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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与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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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0011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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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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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某创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张鸿飞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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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1230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广东粤某创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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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8-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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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10798号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与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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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79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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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798号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与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101122021-08-0416:27:12:177联系人:陈嘉欣、黄玉聪(2021)粤0106民初10798号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与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联系人:陈嘉欣、黄玉聪电话:020-830067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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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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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宗贵(2021)粤01执23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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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355号 | - |
当事人- 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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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2355号柯宗贵: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4904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3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1192917.4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98593.00元(暂计)。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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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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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0011号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与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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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001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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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0011号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与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6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146312020-10-2116:45:02:434联系人:曾助理、李旭珊(2020)粤0106民初20011号广东叁柒新天地控股有限公司与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曾助理、李旭珊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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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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