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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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045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045号被处罚人:天台范永义小吃店经营者:范永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3MA2AN8YW5U身份证号码:332625********5812联系方式:15205766882地址(住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56号2020年1月14日7时30分,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被处罚人在位于赤城街道人民东路56号天台范永义小吃店(店招牌名:大众好小吃)店铺门口超出门、窗摆放桌椅、煤饼炉进行店外经营,经测量超出门、窗摆放的桌椅、煤饼炉面积共为3平方米,影响周边环境秩序和市容市貌。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下发编号为2020(1-016)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在2020年1月14日8时30分前将门、窗外的桌椅、煤饼炉搬离,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2020年1月14日8时35分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发现被处罚人逾期不改正,仍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本局于2020年1月14日对被处罚人以涉嫌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为由立案。经查实,被处罚人擅自在位于赤城街道人民东路56号店铺超出门、窗摆放桌椅、煤饼炉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且逾期不改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的身份情况。2、2020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首次巡查时制作的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草)图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被处罚人擅自在位于赤城街道人民东路56号店铺门口超出门、窗摆放桌椅、煤饼炉进行店外经营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在赤城街道人民东路56号店铺门口超出门、窗摆放桌椅、煤饼炉进行店外经营且逾期不改正的事实。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1-016)一份、2020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局下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仍存在超出门、窗摆放桌椅、煤饼炉进行店外经营的事实。经局领导审批后,本局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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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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