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方义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122执204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1-01-29 |
2 |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3民初169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6-16 |
3 |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闽0122民初40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2018-01-09 | 2018-09-07 |
4 |
岳阳市岳阳楼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吴志辉其他执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1972执异4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异议人-岳阳市岳阳楼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27 | 2018-05-16 |
5 |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鹏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6)闽0181民初292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2017-03-24 | 2018-11-02 |
6 |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6)闽0111民初535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2016-12-21 | 2016-12-31 |
7 |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与詹文端、钱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6)闽0121民初258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16-12-16 | 2017-12-28 |
8 |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4)珠中法民二破(预)字第2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10 | 2017-11-10 |
9 |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7)闽0122民初40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义林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G83 | 2018-02-04 |
2 | (2017)闽0681民初44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国和 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陈国和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7-12-05 |
3 | (2017)闽0122民初40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方义林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7-10-15 |
4 | (2016)闽0181民初292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鹏程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7-04-16 |
5 | (2016)闽0121民初258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詹文瑞 钱挺忠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7-01-03 |
6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詹文端 钱挺忠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6-09-13 |
7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鹏程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6-08-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7)粤1972执异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吴志辉) 收起
...
展开
|
(2017)粤1972执异41号 | - |
原告- 岳阳市岳阳楼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7)粤1972执异41号之一吴志辉:本院受理异议人岳阳市岳阳楼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吴志辉其他执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执异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中止审查。 收起
...
展开
|
2017-08-21 |
2 |
(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111号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
展开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111号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人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公司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6-05-23 |
3 |
(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111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执423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111号吴志辉: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吴志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租金3996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0元和执行费500元,合计40468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5-11-12 |
4 |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9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吴志辉 收起
...
展开
|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9-2号吴志辉(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方家镇甘泉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为511121196703137034):本院受理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吴志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吴志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租金39188元;二、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指向的被告吴志辉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志辉、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共同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5-06-24 |
5 |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9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吴志辉 收起
...
展开
|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9号吴志辉(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方家镇甘泉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11121196703137034)原告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吴志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上诉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活动房《租赁结算清单》(含:租赁合同、以及安装单和解体单),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91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虎门滨海大道人防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项目分包合同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沙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代理审判员胡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艳琴、邓剑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9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5-03-2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